證交所昨日公告「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相關修正條文,自即日起,證券商承作證券借貸業務,資本適足率門檻由200%降至150%;另對客戶融通期限也可從目前最長1年,延長至1年半,融通額度也與融資融券額度一樣,由6,000萬元放寬至8,000萬元。

配合主管機關,為鼓勵證券商擴大業務經營範圍,提升其資金運用效率,調降其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門檻,由200%降至150%。

目前規定,對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融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期限屆滿前,客戶得提出申請,證券商得視客戶信用狀況,展延6個月,「展延以1次為限」。

此次則修改為「1年期限屆滿前,證券商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6個月」。

證交所表示,上述修正主要是配合主管機關規定,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持有的有價證券為擔保者,其業務性質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相似,資金融通期限宜有一致性規範。

此外,在證券借貸款項的擔保品,此次也將「分割公債」,改為「中央政府債券」,其擔保融通計算標準,是按公債面額80%計算。

證交所表示,得為融資融券的有價證券,已訂有相關具體標準與控管機制,以中央公債為擔保品,應不致增加證券商的經營風險,且分割公債亦也中央政府債券的一種,因此參酌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修改相關規定。

在融通額度方面,目前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以持有的有價證券為擔保者,證券商對客戶的融通額度與融資融券業務的融資額度合併計算後,同一自然人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1%或6,000萬元,此次也將6,000萬元提高至或8,000萬元。

證交所表示,金管會已於去年10月,將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由6,000萬元調整為8,000萬元,因而,也配合調增為8,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