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間借貸收取利息 應報稅

| | | 引用 (0) | 下一篇 | 上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方姓納稅人將鉅額資金借貸給他人,按月收取利息,卻未依規定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除了追補所漏稅款外並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說,民眾為理財或其他因素,將自有資金借貸給他人所收取的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四類利息所得,納稅人必需將此利息所得合併計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但這項利息因非屬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能計入新台幣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列減綜合所得總額。

國稅局表示,方姓納稅人民國95年10月1日將自有資金2000萬元貸給友人高先生週轉,約定每月利息6萬元,並按月收現,直至97年10月間高先生才還清全部本金。

借貸期間方姓納稅人每月所收取6萬元利息,應依規定於取得年度合併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說,方姓納稅人未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各年度利息所得,被國稅局補徵95年至97年綜合所得稅計60餘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 1倍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私人間金錢借貸所收取利息,記得要據實申報,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繳本稅外,還會被處以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