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今年首半年接獲54宗涉及商戶結業后,以信用卡付款顧客仍須繼續繳付供款投訴,當中涉及金額高達62萬元,較去年同期升1.3倍。消委會表示,部分發卡銀行會先為卡戶墊支整筆金額,再每月向卡戶逐少收取款項,做法等同顧客向銀行借貸,因此不論卡戶能否取得貨品或服務,都須向銀行清還所有款項,建議市民簽署合約前應先清楚了解條款,并避免一次過預繳巨額費用。
銀行已先墊支卡戶須還款
消委會昨日出版的《選擇》雜誌內,詳細講述3個同類個案。其中1名投訴人李小姐,去年購買某公司的瑜伽健身會籍,推銷員極力游說簽署3年合約,又保證「若公司倒閉便毋須繼續供款」作誘餌,最后李以信用卡分期付款進行交易。但該公司在今年年中突然結業,事主立刻致電發卡銀行要求取消餘下2年的供款。惟銀行回應指,簽帳條款列明銀行已代其墊支所有款項,因此拒絕有關要求。
吁簽卡前了解責任風險
另一投訴人張生早前在電器店看中一部等離子高清電視(價值1.7萬元),最后以信用卡分24個月付款,惟當時職員聲稱店內未有存貨,需視乎船期安排再另行通知取貨日期,但等待期間店舖突然結業。張生隨即向臨時清盤人登記為無抵押債權人,并通知銀行取消有關供款,惟銀行亦以同樣理由拒絕,張生在等候調查結果期間仍須繼續供款。
消委會宣傳及社區關系小組副主席許樹源指出,投訴個案飆升反映港人不諳分期付款的流程,部分信用卡會在分期付款合約內訂定條款,「卡戶承諾任何情况下(包括商戶倒閉)會繼續履行供款責任,并授權發卡公司代為繳付整筆費用。」強調有關做法形同借貸,重申商戶職員有責任向顧客清楚解釋有關條款的風險,呼吁消費者亦應細心了解有關責任風險再簽署。
金管局回應指,目前正與銀行業界商討如何避免客戶對信貸協議的條款產生誤解,預期未來一、兩個月會向銀行發出指引。